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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制药股权争夺案落槌 “赵氏信托”映射家族信托隐患

2021-07-28 09:50:33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浏览:50001

 近日,“律师策划海外信托侵吞资产”一案受到广泛关注。

    鲁南制药25.7%股份到底归谁所有?4年前,鲁南制药已故创始人独生女赵龙将五方告上了法庭,案情还牵涉国内知名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建平。2021年7月20日,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赵龙胜诉,赵龙对涉案股权拥有所有权。

    证券时报记者及时联系了此案关键当事方。赵龙表示,判决后尚未收到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和王建平律师的信息,而金杜律师事务所则表示,暂不能就此事接受采访。

    与此同时,证券时报记者还就此案采访了多位知名律师和信托行业人士,试图解构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及其对于家族信托的启示。

    四年打赢洋官司

    2014年底,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去世。2017年,赵志全独生女赵龙发现,家族信托律师王建平并没有打算真正将父亲遗产转交给自己。

    天眼查显示,鲁南制药集团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8170.5万元,目前共有三类股东,分别是社会个人股、内部职工股、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约48.08%、26.22%、25.7%。其中,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在香港,其持有的25.7%股权也是此案的焦点。

    一个牵涉多个利益方的股权代持和两个家族信托,是引发鲁南制药25.7%股权相争的关键环节。

    2001年3月,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其代持鲁南制药部分股份。昆仑美国是王建平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这两位也是鲁南制药股权的争夺主角之一。

    截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持有昆仑BVI公司100%股权,昆仑BVI公司持有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股权以及另外4家公司各25%股权。

    同在2011年7月,赵志全和魏某签订信托协议,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由昆仑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魏某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权。

    2014年11月,赵志全去世前向赵龙转让了经魏某签字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对王建平发出将信托资产过户给赵龙的指令。但是,赵龙说股权变更迟迟没有过户。

    赵龙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显示,2017年2月20日,在王建平北京办公室,他给了赵龙一份“BanyanTreeTrust”(榕树信托)的信托文件,赵龙这才知道他从来没有打算真正遵从其父亲的过户指示函将遗产转交给她。反而,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90%资产被转入了王建平夫妇所持有的嘉德公司(判决中称为JadeValueInvestmentLtd)。在上述榕树信托中,嘉德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受益人为王建平夫妇的女儿和赵龙。“虽然我的名字也在受益人名单中,但王建平作为protector(信托保护人),随时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地将我移除。里面所有条款都不能保障我的利益。至于这个信托如何成立的,我完全不知情。”赵龙认为。

    后来,法院通过股权收购款的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最终认定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持股公司的股权是由赵志全自掏腰包所购买的,所以他就是最终受益人。

    虽然王建平夫妇通过设立公司、设立信托等方式,把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对应的鲁南制药股权转走,但是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款。

    法院认定,涉案股权的所有权,归属受益人赵志全之女赵龙。

    如今,判决结果已经公布数天,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平律师是否就该案给赵龙以任何说明或反馈?是否有接洽以执行判决?7月27日,赵龙在微博私信中回复证券时报记者称,并没有,金杜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她作出调查结果或任何说明。

    在个人微博账号上,赵龙还补充发出了2017年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王建平投诉的后续,表示金杜律师事务所当时为此成立了调查小组,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作出处置。她表示,如今判决已公开,许多关键事实在交叉质证后已得到认定,希望金杜律师事务所可以给她一个最终的调查结果。

    证券时报记者7月2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试图采访金杜律师事务所。截稿时采访邮件未得到回复,而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开的联系电话拨通后,对方表示没有关注到王建平律师的相关案件。在记者追问后,接电话的人表示去询问相关同事,随后回复暂时没有办法接受媒体采访。

    “赵氏信托”问题在哪?

    到底是谁给了魏某这么大的权力,使她可以把自己作为受托人所持有的股份随意处置,再信托给别人?这其中绕不开两个信托:赵氏信托和榕树信托。

    2011年7月成立的“赵氏信托”是一份可撤销的信托,赵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赵志全100%持股的昆仑BVI公司,受托人则是魏女士,信托财产是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权。在信托成立的当天,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就被转移到了魏某名下。

    “这里有几个比较奇怪的点。”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昊分析。

    一是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安排。在家族信托中,客户出于传承考虑,在做家族资产安排的时候,一般由客户本人做委托人,家属做受益人。赵氏信托特别之处在于,客户本人以及客户女儿都没有出现在这个信托安排中。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财富有序继承,信托本身只是一项传承的制度安排,人的因素肯定不应该被忽视。”王昊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委托人本人可能对于信托本身不是非常了解。

    二是关于受托人的安排。赵氏信托由自然人做受托人,虽然自然人也可以做受托人,但所有权利集于自然人一身后,自然人的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概率往往比专业受托人高很多。

    “还有一个细节是,法院文件中也有赵氏信托条款的相关内容,条款的行文方式非常简单。”王昊说,如果有其他相关专业机构介入,应该能发现这份信托架构上的问题。

    “赵志全在去世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给魏某发函,指示她把自己持有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这家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转给独生女赵龙。后来又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权女儿赵龙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但从赵志全的上述行动中不难看出,他并不理解这样的一个信托设立后事情会变得多复杂,他也不知道一个所谓托孤的信托到底要怎么设计。”王昊说。

    赵氏信托的设立为后续问题埋下了隐患。2015年8月,魏某向嘉德价值投资公司和中智投资控股公司转移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前者获转移90%股份,后者则接受剩下的10%股份。王某在这两家公司均担任股东和董事。

    2016年,王建平又新设立了恒德公司,他的妻子魏某作为委托人设立“榕树信托”,指定新成立的恒德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原始受益人包括赵龙以及律师王某的女儿。

    “最重要的一点是,该信托把律师王某设为信托保护人。”王昊解释,这个信托的保护人有权随时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直至2017年,赵龙和王建平会面时才知道榕树信托的存在。

    王昊认为,嘉德价值投资公司和中智投资控股公司都有王某担任董事,因此他的所作所为,属于在知道受托人转移涉案股权有违受信赖者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信托资产,是知情的受让方,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法院最终推定,嘉德价值投资公司和中智投资控股公司这两家公司是为了受益人赵龙、昆仑BVI公司的利益而持有涉案股权,受益人完全有权追回这些股权。

    家族信托应该如何做?

    “这个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是,股权结构一定要清晰,不能为了一些税收优惠或者其他原因动摇这个根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乃东律师说,做了这么多年的诉讼案件,一个深刻的感受是,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是财富保障中必须要遵守的纪律。

    代持引发的问题不少且惨痛,由此酿成祸端。他举例说,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已经从一个官司打成了9个官司,问题的症结就是代持引发,“财富保障的方式应当采用正金字塔的形式,塔基也就是股权结构一定要清晰稳固”。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看,要实现股权的顺利传承,财富二代对公司的控制权设计应该做到‘有名有实’。”马乃东表示,结合本次案例,虽然赵志全拥有相关公司股份,但其女儿赵龙没有在包括昆仑BVI等离岸控股公司担任董事,也没有在鲁南制药这一国内经营实体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这本身不利于其行使和保障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如果是要将股权装入信托,考量股权的名义所有权已发生变更,要确保不出现类似本案的恶果,就要确保接班人能对公司实现有效的控制。

    他同时认为,财富保障规划切忌好高骛远,否则无异于在大海里裸泳,“其实大道至简,财富保障应该量力而行,越简单越好”。

    王昊说,赵志全本可以采用遗嘱的方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女儿赵龙。可能他当初考虑身体和女儿年龄等综合因素,最终选择了信托方式。信托是一种很好的财富传承工具,关键是要做好结构安排。

    以赵氏信托为例,更好的结构安排是,由赵志全做委托人,赵龙做受益人,信托资产是昆仑BVI公司股权,同时找一个专业信托公司来做受托人。一般信托公司会专门设立一个公司来持有客户公司股份,同时设置很多权力制衡安排,从而避免客户股份被轻易转移。

    王昊还认为,信托本身是很灵活的方式,如果委托人对信托完全不了解,又被有心人利用的话,对方可以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埋下陷阱。因此,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对信托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律有了解,建立良好的信托结构缺一不可。

    此外,应特别重视受托人选择问题。某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领域的律师认为,这个鲁南制药股权案件本身错综复杂,但从其在国内的影响来说,会把信托过程中的受托人选择问题提到重要层面,特别是自然人做受托人的,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据悉,此前有律所尝试过推行自然人受托民事信托业务模式,但总体上国内的自然人做受托人的还较少。业界有观点认为,自然人做受托人,我国的《信托法》虽然允许,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对自然人受托人缺乏监督机制,对客户来说风险偏大。另外,在上述家族信托领域的律师看来,在相关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自然人受托跟代持其实没有本质区别,业务也有合规风险。

    “其实国内信托的管理级别比海外信托要高。”一家头部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海外的信托公司,即便是全球非常大的,很多本质上并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而更像是家族或律师等的一个集中体,内部的制度可能并不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来做的。反观国内,目前做家族信托出现机构失误或道德风险的概率反而是比较低的,主要也是因为国内整体的监管和公司的管理机制都是比较严的。她以所在公司举例称,公司有严密的内控制度,股权家族信托的结构需要经过初审、复审、上审批会,即使变更要素也是需要有流程来审批的。

    “如果仅仅知道作为受益人可以按时领钱,而不了解家族信托复杂的运作机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不知道如何制约受托人的权力,就无法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教育是需要纳入传承规划的必修课。”王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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