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财经时评 >> 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资者索赔 *ST大控主管人员公告

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资者索赔 *ST大控主管人员公告

2017-08-22 11:20:12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50001
*ST大控(600747)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全国性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宗旨是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帮助更多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投服中心现公开征集因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控股或*ST大控,股票代码600747)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损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委派证券公益律师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大连控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威(大连控股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和周成林(大连控股财务总监)提起索赔诉讼。

一、索赔对象

2017年7月20日,大连控股、代威和周成林三责任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连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二)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三)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代威和财务总监周成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拟追究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代威和财务总监周成林的首要赔偿责任以及追究大连控股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证券支持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大连控股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6年12月1日仍有余额的),该部分股票余额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2017年6月30日之前因卖出或持有发生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因大连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可能与投资者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买卖股票亏损金额存在差异。判断是否受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11期“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三、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至2017年9月20日截止)为公开征集期限。收件截止时间以寄出邮件邮戳日期为准。

为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的效率,及时让受损投资者获赔,投服中心将按照征集期限接收投资者的申请,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关注截止日期,及时申请。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服中心将及时予以登记。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 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包含所有证券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注:证券公司营业部可打印).

(三)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ST大控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可存于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关于*ST大控单只股票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券账号、股票名称、交易日期、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卖出数量、卖出价格、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佣金、印花税等内容。若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本公告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ST大控,需打印所有账户*ST大控单只股票的对账单。

如果2014年5月21日及之前,投资者曾买入*ST大控,请同时提供截至2014年5月21日收盘时投资者仍持有*ST大控股票的余额情况,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2014年5月21日及之前投资者未曾买入过*ST大控,则投资者需书面说明首次买入*ST大控的具体日期,并提供自该日期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股票对账单样例如图一。

为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及提升统计效率,请提供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提供*ST大控交易记录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需要将*ST大控交易情况按每条交易记录必备要素自行制作电子版交易记录(EXCEL格式)。电子版交易记录可发送电邮至LGZHOU@ISC.COM.CN.

五、费用承担

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帮助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只需自行承担应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需)等).

诉讼费用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需由原告预缴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将由败诉方承担。投服中心将另行通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缴纳诉讼费用。

六、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5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权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50496532

请投资者在寄送材料时务必附上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如有电子邮箱地址,请一并附上。

七、特别提示

1。投资者在证券支持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并对诉讼结果最终负责。投服中心的角色是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支持者和帮助者,将不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在支持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和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意愿,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服中心提交申请的投资者,无论损失金额大小,我们将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一旦胜诉,投资者将按法定程序获得赔偿。投服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2. 本案中*ST大控自2016年11月2日起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直至2017年4月13日公告终止重组事项并复牌,复牌当日即跌停,之后股价一路下跌。鉴于*ST大控2017年7月25日第二次处罚公告中认定的三项违法事实在2016年12月2日首次披露时正处于拟重组的停牌期,对于复牌之后股价下跌的原因,被告可能从多角度抗辩。在司法审判中,对于股价下跌的原因是否考虑重组失败的因素尚不确定。对此,投资者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应高度关注本公告中的相关征集要求及风险提示,充分认识到其所追索的投资损失存在不获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性。

3. 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本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以及同意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委派的公益律师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本案诉讼,代为出庭,代为选定或成为诉讼代表人,代为决定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代为申请追加或减少被告和第三人,代为调查、举证、质证、答辩,代为提交、签署、收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办理本案中应当由委托人出面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和手续。

4。在申请支持诉讼前,若投资者已委托其他律师代理本案,投服中心将不予受理。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与其他律师所形成的诉讼委托关系受法律保护,未被投服中心代理的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有权委托其他律师或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5. 投资者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时需清楚认识到诉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败诉,赔付金额因个案情况可能会有一定比例扣除,结案时间受案件审理需要而延长等。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最终裁判确定。本公告所列征集范围乃依据相关公开资料、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实践后作出的初步认定,不排除在正式起诉前做相应调整或变更,亦不排除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投服中心不能保证符合征集范围的投资者一定胜诉。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否齐全),即视为投资者已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并承诺放弃因不利诉讼结果而向投服中心追究责任的权利。

6。投资者应当遵守投服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如实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依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等。

7。投服中心将对投资者寄送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将根据征集情况、支持诉讼的工作流程和安排,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公告相关信息。投资者可关注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投服中心”了解相关信息,亦可来电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投服中心咨询热线:021-50496532。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8。投服中心从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维权征集公告。目前,投服中心官方发布公告的渠道限于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主要财经媒体。未经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投服中心名义发布任何维权征集公告。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赞助商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与报价 - 使用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