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追求稳健的投资人最怕碰到的事之一便是债券违约,而作为债券承销商,相信更担心此事。
7月26日傍晚,锦龙股份(000712,SZ)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法律文件,被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金创新)提起诉讼。中金创新称,2013年9月,中山证券作为独家主承销商承销的北极皓天私募债涉嫌违约,中金创新要求中山证券等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本息等近3679.40万元。
中山证券收到的法律文件显示,中金创新作为原告,以北极皓天、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信海达)及中山证券作为共同被告,以嘉实资本作为第三人,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定于8月16日开庭审理。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9月,当时中山证券作为独家主承销商,承销了北极皓天发行的债券代码为“125147,SH”、简称“13北皓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金额为1亿元,实际发行金额为9400万元。
其中,嘉实资本认购了2700万元面值债券,协议约定债券期限为2+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11%。债券起息日为2013年9月1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第三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的利率看上去比较可观,但是在发行后,原告称北极皓天仅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和本金均未支付,而债券已在2016年9月9日到期。
嘉实资本在债券即将到期时,以2635万元的价格把手里的债券转让给了中金创新。
中金创新为何要接下这个“烫手山芋”,尚不得而知。此事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在债券到期后,在“13北皓天”私募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上,“13北皓天”私募债的全部3家持有人中,已有两家与北极皓天达成了债转股协议,但中金创新不接受这样的安排。
中山证券表示,若法院最终裁决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承兑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利润可能会受影响。若中山证券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中金创新诉请的赔偿金额占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的10.15%),可能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如果法院裁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向北极皓天和债券担保人追偿,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此次债券发行中的担保方中海信达,早在2015年就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撤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如果如中金创新胜诉,北极皓天和中海信达又均无法兑付本息,中山证券恐怕就更难抽身了。